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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交通系统“十不准”规定
2006-12-19 10:32:20  来源:市交通局政治处
    1、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和支付凭证,特别是工程指挥部与直接有业务关系的施工部门、单位之间。
    2、不准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类活动。
    3、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或变相推销建筑原材料。
    4、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利用公款报销或到管理部门和服务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将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7、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8、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9、不准接受影响公务公正执行的吃请,特别是公款支付的宴请以及工程包头或与业务关系等人员安排的吃请及其他娱乐活动。
    10、不准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个人说了算。
    如违反上述“十不准”规定,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开除、辞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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