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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交通局文件

绍市交发〔2008〕141号


绍兴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对市直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绍兴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绍兴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一、为了强化政府对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市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动态管理,确保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程质量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绍兴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有关法规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市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现场检查,并适当组织、开展非市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现场检查。
    三、市局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绍兴市交通局工程质量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质检办),负责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的具体工作。
    四、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
    五、检查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状况和施工工艺的操作状况,即施工现场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技术手段对工程实体的内在质量进行检查。
    六、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是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质量检查,也可以是针对其中某个方面的专项检查。
    七、建立检查专家库,成立检查组。从全市有关部门中挑选原则性强、专业技术精、熟悉法规的人员,组成质量检查专家库。检查组由质检办根据检查的具体内容,在检查前从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同志组成,必要时可特邀国家或省级著名专家,检查组成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八、检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检查时间和受查项目,原则市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非市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一年不少于2次,综合性检查一年不少于2次。除综合性检查外,检查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和项目,以保证检查结果能充分反映被查工程项目日常质量的真实状况。
    九、各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十、检查组有权进入被查项目的施工现场,有权调阅、复制必要的资料,可采取询问、现场检测、拍照和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检查笔录,所有检查资料由质检办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十一、质检办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及时报市局主要领导,并视情况报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问题,质检办将在下一次检查中对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进行“回头看”。
    十二、检查组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绍兴市交通系统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十三、被查单位若对检查结论持有疑异,或发现检查组有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市局办公室书面反映。
    十四、本办法由市局工程质量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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